编者按: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党的纪律建设,机关党委、机关纪委决定在机关范围内开展“每月微案”警醒教育,秉持以案促改、以案促律、以案促治的目的,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机关政治生态,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。
【每月微案】第十九期
——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
案例一:受贿、滥用职权等问题
某直属高校原党委常委、副校长,2007年至2018年利用职务便利,在工程承揽、设备采购等方面,为某建工集团董事长等11人或其公司谋取利益,索取、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054.5万元、美元17.5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5万元钻石1颗。2012年至2018年,张某在学校科技园公司54.4亩土地开发过程中,违规决策重大事项,未收取合作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877.2万元,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。此外,张某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经营性活动谋利,纵容、默许子女向项目投资人借款。
其上述行为构成职务犯罪,受到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处分,收缴其违法所得,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,并处罚金100万元,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5万元、美元11.5万元。
案例二: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问题
某直属高校原党委常委、副校长,2021年1月通过裁剪图片、添加文字等方式捏造事实,伙同教师邢某多次向校领导发送邮件及纸质信件,诽谤校长和某处长。
该副校长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违反党的纪律,构成职务违法,受到撤销党内职务、政务撤职处分,行政级别由副厅局级降为正处级。
邢某(群众)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,并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。
该校某二级单位负责人赵某(中共党员)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内部监控截图,未经核实转发他人,导致照片被用于诽谤行为,造成不良影响,受到诫勉谈话处理。
案例三:违规发放奖金等问题
某直属高校深圳研究院原院长违反决策程序,多次给自己发放奖金共计66万元。2013年1月至2021年10月,深圳研究院用公款购买烟、酒、购物卡及报销旅游费用共计33.88万元,其对此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。研究院内控制度不完善,财务管理不规范,业务招待未明确标准,财务报销存在廉政风险,其对此负领导责任。另外还违规利用研究院办公电话、办公地址注册个人企业,违规利用研究院工作人员为个人企业兼职,违规利用工作时间服务个人企业。
其上述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构成职务违法,受到政务撤职处分,撤销院长职务,降低岗位等级。